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4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220143135186432010904600002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沭阳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22014313518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苏州东路46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9条到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10到28条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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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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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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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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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4工作日 | 受理 | 受理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审核 | 审核 |
3 | 办结 | 0.1工作日 | 办结 | 办结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 |
审批结果样本 |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第一款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7-8351772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3517888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 行政法规范规定的相对人权力,主要是随着行政相对人资格的确定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而产生的。这些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参与行政管理权。指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形式、法定途径参与参加行政管理的权利。包括通过建议、参加讨论、报刊舆论及评议等活动形式,对国家政策、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重大决策、管理体制改革、如何提高行政管理活动的社会效益与行政效率、国家公务员的评价等,依法发表看法和意见,提出批评。随着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行政相对人参政权利会越来越广泛。 2、要求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具体包括:受益权,即指相对人有要求行政主体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自己某种利益的权利,如依法要求实施某种社会优待,享受某种社会福利或政府补贴等等。要求颁发证照权和登记权,即指相对人有要求行政主体实施一定行为以确认某种资格或法律事实,准其从事某方面行为。如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商标注册、户口登记等先行要求履行某种职责和权利,即要求主管机关制止、纠正某种违法行为或对该违法行为实施制裁,或者对某些危险状态进行排除等等。 3、有关涉及处理相对人权益时的权利。指行政机关将作出有涉及处理行政相对人权益和行为时,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了解权,即有权了解有关事实、情节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及事由;申辩权,即对有关事实、情节的辩解、反驳权利;听证权,即对有关案件事实、证据以听证会形式,要求行政主体予以说明并允许相对人申辩、质证的权利;要求回避权,即要求因某种因素可能影响处理决定公正性的行政公务员回避的权利。 4、控告、检举、揭发权。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现象,享有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并且享有不被打击报复和被其他法律规范所规定而受到保护的权利。 5、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请求赔偿的权利。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职权和实施职务行为,认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义务,主要就是遵守行政法规范的义务,是指遵守有关规定行政管理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的义务。一是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一方面,行政法规范对行政管理秩序的规定,还要靠行政执法感机关的具体管理活动才能完成实现,因而行政相对人应当服从行政管理要求;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威,统一和公务连续,法律赋予了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具有强制形成与先予执行特点。二是协助行政管理的义务。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具有相关的公务协助义务,如协助控制违法场面或维持公共秩序,提供执行公务所需要的交通工具或某种方便条件,如实提供所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和材料等。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义务内容,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所拥有的向职权内容相对应;另一方面,多规定于具体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对于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中行政相对人规定的义务,不得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或相抵触。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沭阳县人民政府 |
电话 | 0527-83939050 |
地址 |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沭城街道苏州东路42号 |
网址 | http://www.shuyang.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
网址 | 无 |